工程承包合同最多能簽幾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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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承包合同最多能簽幾年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。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,一般包括以下條款:(一)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;(二)標的;(三)數量;(四)質量;(五)價款或者報酬;(六)履行期限、地點和方式;(七)違約責任;(八)解決爭議的方法。
工程承包合同違約責任包括:
1、承包人的責任
(1)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,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。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,償付逾期違約金。
(2)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,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。
(3)防止損失擴大責任。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、緩建的,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。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,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。
2、發包人的責任
(1)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,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,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。
(2)工程中途停建、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,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,同時,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、窩工、返工、倒運、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、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。
(3)工程未經驗收,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,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,由發包人承擔責任。
(4)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,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。
(5)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,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“工程價款結算辦法”的有關規定處理。